原告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固始县陈集司法所。
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许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6月在苏州市务工时相识相恋,于1999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许×。因被告个性较强,加之双方生活习惯差异较大,双方经常发生矛盾。被告于2003年春节出走至今。
被告李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6月相识,于1999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许×。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属夫妻之间正常现象,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许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的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某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俊仁
审判员崔东山
审判员陈允发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裴国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