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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某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原告卢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瑶族,居民,住(略)。

被告刘某乙,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瑶族,农民,户籍所在地(略),现在湖南某XX监狱XX监区服刑。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卢某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李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唐建沅、周某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龙颖清担任记录。原告卢某、被告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原告卢某与被告刘某乙自愿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卢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12月23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燕

审判员唐建沅

审判员周某芳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龙颖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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