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肖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列当事人欠款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郭某货款24140元,并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日1‰计算,从2001年2月14日至还款之日止),计92713.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申请执行人货款24000元,利息4990元。现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01)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12)咸秦民执字第X号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岗
审判员张勇锋
代理审判员杨少敏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朱振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