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程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郑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郑某,女,X年X月X日生。
上列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某,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案件款22500元整,余款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本案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咸秦民执字第X号案件执行终结;本院(2011)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岗
审判员张勇锋
代审判员杨少敏
二O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朱振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