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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申请执行秦都区X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秦都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咸阳市X区X街道办事处大泉村X组。

负责人张某乙,系该村民代表。

张某甲申请执行咸阳市X区X街道办事处大泉村X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1)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征地补偿款395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492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1)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2012)咸秦民执字第X号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岗

审判员张某甲锋

代理审判员胥保良

二O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王军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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