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咸阳市X区X街道办事处大泉村X组。
负责人张某乙,系该村民代表。
张某甲申请执行咸阳市X区X街道办事处大泉村X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1)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征地补偿款395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492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1)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2012)咸秦民执字第X号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岗
审判员张某甲锋
代理审判员胥保良
二O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王军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