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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马佳伶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邓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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