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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申请执行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秦都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任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豆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咸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2)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豆某于2011年11月29日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任某人民币8万元整,承担本次执行费11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2)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2012)咸秦民执字第X号执行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岗

审判员刘某

审判员张勇锋

二O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沙连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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