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任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豆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咸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2)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豆某于2011年11月29日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任某人民币8万元整,承担本次执行费11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2)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2012)咸秦民执字第X号执行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岗
审判员刘某
审判员张勇锋
二O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沙连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