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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蒋XX与被执行人西安X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蒋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村X号。

被执行人西安XXX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XX号。

法定代表人龚XX,该厂厂长。

申请执行人蒋XX与被执行人西安X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西安XXX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蒋XX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西安XXX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西安XXX有限公司自2010年5月27日停产至今,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后经本院在银行、车某、房产、工商、土地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另查明,本院于2010年8月12日作出(2010)雁民初字第03333-X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西安XXX有限公司位于西安市X区X号厂房内机器设备予以查封(详见查封财产清单)。

2011年3月2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西安XXX有限公司同意将上述机器设备予以评估、拍卖,用所得价款优先偿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对上述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拍卖,本院已于2011年3月21日将上述机器设备送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评估,目前正在评估之中。对于以上所述事实,申请执行人蒋XX无异议并予以确认,经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综上,申请执行人蒋XX应受偿款项金额为2200元,未受偿款项金额为2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雁民执字第X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如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贾宇润

执行员李涛

执行员杨波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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