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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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受贿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XX,男,1955年3月10月生,汉族,大专文化,原任社旗县政协副主席兼任社旗县一高校长,党总支书记。系社旗县本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9年6月30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依法逮铺。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辩护人白某某,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某甲,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XX犯受贿罪一案,于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09)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杨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XX及其辩护人白某某、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金玲、刘某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河南省四建股份有限公司第六项目部承建了社旗一高教学楼、行政楼、青少年活动中心及附属工程,为使下欠工程款顺利得到拨付,该公司经理胡某某先后于2008年1月、2月份的一天,在社旗县电力宾馆楼下送给杨x元购物券;于2009年1月份的一天,在杨XX办公室送给杨某金x元。以上2笔共计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XX的供述

2008年1、2月份的一天,胡某某在社旗县电力宾馆楼下给我送了5000元的南阳金玛特购物券。他是对我给他公司施工协调、营造宽松环境的感谢。这券我因私消费了,没有折现金退给他。逢年过节我没有给胡某某送过现金、代金券或其他贵重物品。我和胡某忠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2009年1月份的一天,胡某某在我办公室里给我送了现金x元。他说“拜个年”。实际就是给我送点钱,目的是感谢我以前对他在工程款拨放上的支持,并想让我继续关照他给他拨款。

胡某某多次找我要过工程款。省四建的工程款先是经过迁建办研究工程款的分配到每个有业务的公司,按照分配数额先由迁建办副主任张忠诚签字,再由我签字后支付工程款。工程款的分配方案是每年从政府筹措来资金后,我先向领导小组组长提出留下一部分款项机动使用,其余的款项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建议。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我安排刘某丁拿出一定的工程款,根据欠各施工单位款的情况,计算出一个分配比例,按照分配比例,由刘某丁拿出各施工单位的分配金额方案。方案经我同意后报领导小组组长同意,然后通知各施工单位办理领款手续,各施工单位拿工程款发票找我签字后,由刘某丁拨付工程款。在拨付工程款中,有追加工程款的情况,追加的多数都是办两次以上的手续。对一些欠工程款数额少的单位,也有的没有列入当年拨付方案。机动款的分配要经我必须的同意,然后才能给相关单位追加一些工程款。刘某丁在兑付工程款时每次拨付是经我同意的。这几年的工程款都是在年底拨付的。每笔工程款都要经过我签字才能支付。

他给我送x元现金后我们见过面,第一次是过完年,在我办公室,闲聊了一会儿,没说x元钱的事。第二次是在今年的2、3月份,在我办公室,我要给他退钱。他说:就那几个小钱,你还挂在嘴上,别再说退钱的事儿了,说完就走了。第三次是在我办公室,我拿出x元给他。他推辞了一下又把钱放在我的沙发上就走了。

这钱我家过年消费了。能通过组织退给他,有机会退,也没有退,有办法退,也没有退。我私心重,想占小便宜,所以就没有给人家退。后胡某某跟我联系说:张某乙被市纪委叫走了,我说:“这两天你抓紧来,我把装修房子的钱和1万元钱给你”。2009年4月X号张某乙被市纪委带走,我怕组织调查,就我电话通知他来拿钱。

(2)、证人胡某某证言

2008年1、2月份在社旗县电力宾馆楼下,我给杨x元金玛特量贩购物券,他推让了一下就收下了。我感谢他以往在工程款上的支持和想继续取得他支持。这5000元购物券他至今未退。

2009年1月份,在社旗县一高杨XX办公室,我给他送过现金x元。因为他是校长,工程款的拨付必须经他同意。这钱是公司的钱,事后变通报销了,款至今未退。

2、南阳市金誉门窗有限公司承揽了社旗一高的铝合金和塑钢门窗工程,为使下欠工程款顺利得到拨付,该公司经理焦某某先后于2007年1、2月份的一天,在社旗一高院内给杨XX送9000元购物券;于2008年1月份的一天,以杨XX住院看病为由,在南阳市南石医院给杨XX送现金x元,杨某下后于2009年4月19日退给焦某某;于2009年1月份的一天,在杨XX办公室送给杨某金3000元。以上3笔共计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XX的供述:

2007年1、2月份的一天,焦某某送给我了一张面值9000元的南阳大统百货购物卡。我们学校的铝合金和塑钢门窗工程是他承揽的,他给我卡前,说能不能把剩余的工程款尽快付给他,后就把卡塞到我手中。他感谢我支付给他工程款,和我拉拉感情,以后好再要工程款。这9000元卡,我个人因私消费了,没有折现金退还给他。逢年过节没有给焦某某送过现金、代金券或其他贵重物品,我和焦某某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2008年1月份的一天,我在南石医院住院,焦某某和他的爱人来看我,走时把装着钱的信封放在我枕头底下了,里面装着1万元钱。他是借我有病为由给我送钱,还想让我把剩余的工程款支付给他,钱我因私使用了。2009年4月X号,我在南阳市X路大浪淘沙门前停车场退给他的。张某乙被市纪委叫走之后我们联系过。我也多次给他说过要退给他,可他老说不用退,张某乙出事后我怕牵连着我,所以我就赶快把钱退给他。

2009年1月份,在我办公室焦某某送给我3000元,是以拜年的名义给我送点钱,感谢我给他拨付工程款,也是为拉拢感情,方便以后要款。我说今年的钱已分配了,有你的,剩余的以后再说。这3000元钱至今未退。

(2)证人焦某某证言:

我们南阳金誉门窗公司给社旗县一高中制作过教学楼铝合金门窗业务、学生宿舍塑钢窗业务。2005年,经张某乙帮忙推荐,经过议标我承揽到了这项业务。2007年1、2月份,我给杨XX送过南阳市大统百货面值9000元的购物卡。给他卡之前,我说能不能把剩余的工程款尽快付给我,随后我就把卡塞到他手中了,说给你拜个年。给他送购物卡,是对他在拨付工程款方面照顾的感谢,另外想继续追要剩余货款。这卡至今未退,也没有折现退给我。我和杨XX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2008年元月份,我和我爱人在南石医院杨XX的病房里,我说听说你住院了,来看看你,给你带点钱。后我就把装着钱的信封放在他枕头底下了。杨XX推辞说不要,别的也没有说啥。杨XX于2009年4月X号退还给我了。张某乙被市纪委叫走后的第一个星期天(通过查日期知道是4月19日)。在南阳市X路大浪淘沙门前停车场。我、我老婆,还有杨XX,他说这钱你一定要拿住,我也没有说啥就接住了。

2009年4月14日张某乙被叫走的下午(当时我还不知道)我给杨XX联系,想再要点工程款,他说缺少一份补充合同,我找到补充合同,就到社旗,在他办公室他说张某乙被市纪委的人带走了。这次见面,杨XX没有和我提过之前给他送的钱和购物卡的事。

第二天早上我去社旗张某乙家,给杨XX打了手机,说他在家里,杨XX说你少等会,我让你嫂子把你那钱还给你,我一听他说钱的事我就赶快走了。

因为张某乙被市纪委叫走后,他知道我和张某乙关系好,怕被组织调查,所以想把钱退给了我。如果组织不调查张某乙的事,他是不会退的。因为2009年的春节前我给他送的3000元钱他就收下了。如果他要退钱,这3000元他就不会收的,再加上这一年多我们也多次见面,找他要过工程款,他一直也没有把钱退给我。

(3)证人杨某某证言:

2007年底我和我爱人准备了1万块钱,去南石医院去看杨XX,临走时我丈夫把钱放到了杨XX的枕头下边,他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2009年4月19日钱退给我丈夫了,在大浪淘沙门前的停车场,他们在一块说,我离的远一点,不知道说的什么。

(4)证人郑某某证言:

2009年4月16日我在社旗县农业银行取现金2万元给杨XX,他说是退给省四建老胡某老焦某钱。

(5)证人李某某证言:

2009年4月14日张某乙被市纪委带走后我给杨XX说过此事,因张某乙和杨XX之间有社旗县一高的工程,怕他们之间有牵连。

3、社旗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主任宋某某之妻秦某某承揽社旗一高文印业务,为使下欠文印费顺利得到拨付,宋某某夫妇于2009年1月份的一天,到杨XX家给其妻郑某某5000元钱,事后郑某某将此事告知杨XX。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XX供述:

2008年腊月的一天,我爱人郑某某说宋某某夫妻俩来家里了,把我爱人侄子的工资1600元给拿来了,也拿来了5000元钱拜年。我爱人的侄子在他们厂里工做过零工,工资一直没付。他们是借拜年的名义和我拉拉感情,目的是想要解决学校欠他们的文印费。之前宋某某夫妻找过我解决学校所欠文印费,我说看筹集资金的情况,叫侯平江校长能多给就多给你点。这5000元给我儿子买澳元用了,没有退还宋某某夫妇。他们和我是业务关系,我们之间没有任何债务或债权关系,我和我妻子逢年过节没有给宋某某家里送过钱或贵重物品。

(2)证人宋某某证言:

我爱人叫秦某某,经营一家印刷厂。主要业务基本上都是对准社旗一高的。2008年农历腊月二十八的晚上,我和我爱人带着装有现金的两个信封到杨XX家里,杨XX没有在家。一个信封装了5000元现金,是送给杨XX的;另外一个装了1600元是给郑某某侄子的工资。这是找个理由去杨XX家,给杨XX送这5000块钱做铺垫,我们给杨XX送钱,因为社旗一高欠我们文印费70多万。这5000元钱杨XX没有退给我或我爱人。

(3)证人秦某某证言:

2008年农历腊月二十几的一个晚上,我和我爱人宋某某带着两个信封去杨XX家,我将两个信封递给郑某某,一个装有1600元、一个装有5000元钱。我急着要帐就送去5000元钱,想趁他还在干着校长能把欠款给我们多结点。之前我俩多次找过他要帐,他每次都说再等等,学校有钱了就给你们解决。这钱没有退。送这5000元钱后社旗一高给我们结有6万元钱。我们不是亲戚也不是朋友,仅仅因业务关系才和杨XX有来往。他们逢年过节没有给我们送过钱或贵重礼品。

(4)证人郑某某证言

证实内容同宋某某和秦某某一致。

4、杭州顺帆化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了社旗一高体育场塑胶跑道、人工草坪工程,为使下欠工程款顺利得到拨付,该公司董事长周某某于2009年1月份的一天,在杨XX办公室送杨某金x元,杨某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XX供述:

2009年1月份,我们给杭州顺帆化学公司付100万的工程款,周某某和一个姓瞿的副总一块到我办公室,周某了公司的困难,想让我尽快把工程款兑付完,我说先给100万,剩余的明年再考虑。瞿总拿出发票后借故先走了,周某某走时拿出一个信封放到我办公桌上说“谢谢,过年了你买点东西。”他走后我数了数是1万元钱。之后周某某给我打过几次电话,为了催款,但没有提这1万元的事。这钱我给儿子买澳元用了。我和周某某之间是业务关系,我们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也没有给周某某送过钱或贵重物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2009年元旦后我和瞿建忠在社旗一高杨XX的办公室,我谈了公司的困难,希望能尽快兑付工程款。他说这次先给你这100万,剩余的明年考虑。瞿建忠把发票给我后走了,我给杨XX签字。走时我把x元现金放到杨XX的办公桌上说“谢谢,过年了你自己买点东西”。送这钱一是对这次他同意给拨付100万的工程款的感谢;二是趁过年了表示点心意,加深一下感情,想让他把欠我们公司的工程款尽快的给拨付完。这次之后我们电话联系过几次,杨XX没有提过这1万元的事。我公司和他是业务关系,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杨XX没有给我送过钱或贵重物品。

5、社旗县城建局质检站站长张某乙承揽了老社旗一高教学楼改造工程及新一高部分道路、围墙工程和览胜桥工程、新一高的教师集资楼工程,为使下欠工程款顺利得到拨付,张某乙先后于2007年1、2月份的一天,到杨XX家送其2000元,杨某下;于2008年1、2月份的一天,到杨XX家给其送现金2000元,杨某下;于2009年1月份的一天,到杨XX家给其送现金5000元,杨某下。以上3笔共计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XX的供述:

张某乙是社旗县城建局质监站站长,2003年县X组织对学校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张某乙带着技术员到一高检查,以后我们就认识了。2006年他挂靠南阳市住宅公司承建了社旗县一高中教师集资楼工程。2007年1月份,张某乙在我家里给我送2000元。以拜年的名义给我送钱,感谢我在工程款上给予了照顾。每笔工程款都要经过我签字,我不签字不能支付工程款。这钱用于自己家事销费了,至今未退。我逢年过节没有到张某乙家里送过钱或贵重物品拜年,张某乙不欠我个人的钱。

2008年1、月份,具体日子我记不清了。张某乙给我送的2000,以拜年的名义给我送钱,拉拉感情。这2000元至今未退还给张某乙。收人家钱后,有方法退,没有给人家退,还是自己贪心。

2009年一月份张某乙到我家里给我送了现金5000元和领物条(两袋面、一袋米、10斤油)一张。之前张某乙多次见面找要工程款,工程款拨了,拨多少记不清了。这5000元钱用于自己家事消费了,未退还给张某乙。之后我们见过面,没有提到过这5000元钱的事。

(2)证人张某乙证言:

我和杨XX是2003年县X组织对学校房屋进行安全检查时认识的。

2007年1月份(阴历春节前),在他家里送的2000元现金。我以拜年的名义好给他送钱,拉拢感情。之前我向杨XX追要过工程款,工程款拨了,具体拨多少忘了。这2000元至今未退还。杨XX逢年过节没有到我家给我拜过年。

2008年1月份,在他家里送了2000元钱。之前,我多次找他要工程款。为了让他同意给我拨工程款,给他送的钱。这2000元至今未退。

2009年1、2月份的一天,我给杨XX送过现金5000元和领物条(两袋面、一袋米、10斤油)一张。之前我多次追要过工程款,他说有钱了就考虑给我。这5000元至今未退还给我。我们没有亲戚关系。

6、南阳南方九龙家俱厂承揽制作社旗一高学生衣柜,为使下欠款顺利得到拨付,该厂经理刘某丙在社旗一高校门口给杨XX送现金5000元,杨某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XX供述:

2008年的1月份左右,在社旗一高大门口附近,刘某丙把假山加湿器和花、衣服一块放到了我的车后备箱里,指着加湿器说“给嫂子卖两件衣裳”。我把回家后拆开看时,发现里面有5000元钱。刘某丙主要是想让我把欠他们的剩余工程款支付给他们。我说行啊,等有钱了就给你们。

这5000元钱我后来住院看病用了。随后我们没有见过面或联系过,钱没有退给刘某丙。我和刘某丙个人之间没有债权债务纠纷。没有给刘某丙送过钱或贵重物品。

(2)证人刘某丙证言:

2008年的元旦前后,我买了两盆花、两件男士衣服、一个假山加湿器,我和廖某某一起开车到社旗找杨XX,在路上我打电话给杨XX说要去找他要剩余的16万业务款,后来我们在社旗一高大门口旁边的路上见的面,廖某某提前下车了,我把事先准备好的5000元钱放在假山加湿水球盒里和花、衣服一块放到了杨XX的车后备箱里,我指着加湿器说“没见过嫂子,给嫂子卖两件衣裳”。后我和廖某某就走了。我急于要回欠款,就给他送这5000元钱。这16万元在我给他送了这5000元钱之后在2008年春节(农历)前就给我兑付完了。5000元钱杨XX没有退给我。杨XX我们之间只是业务上的关系。杨XX没有给我送过钱或贵重物品。和杨XX个人之间没有有债权债务。

(3)证人廖某某证言:

2007年底还是2008年初我记不清了,是最后一笔货款拨付前,我和刘某丙一起上社旗,刘某丙给我商量说再给杨某长表示个四五千块钱好处费。到社旗,刘某丙把杨某长约出来,杨某长也开着车,他们具体干了什么我不知道,是否送钱,送多少我就不知道了。刘某丙带有衣服,价值多少钱我不清楚。还有空气加湿器,造型类似假山和两盆花。

7、南阳市祥光涂料商行负责给该校供应了外墙涂料,为使下欠款顺利得到拨付,该商行负责人曹某某于2008年1、2月份的一天,到杨XX办公室给杨某现金2000元,杨某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XX供述:

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南阳市卧龙区祥光涂料商行里一个女的到办公室,想让我把剩余的涂料款给结了,我说等到协调好后给你拨过去。她临走时把一个装有钱的信封放到我办公桌上,里边装的是2000元现金。她送这钱一是感谢以前涂料款的拨付;二是为了要剩余的涂料款。这钱没有退给她,我自己消费用了。我个人和南阳祥光涂料商行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我和这个女的之间是业务关系。

(2)、证人曹某某证言:

2008年1、2月份(农历2007年腊月份)的一天,我到社旗找杨XX要涂料款。在他办公室,我说想让他把剩余的涂料款给结了,他说等到协调好后再拨过来。我走时拿出装有2000元钱的信封给他,他推辞不要,后来我把信封放到他办公桌上就走了。这钱一是对他前边给我们拨款的感谢,二是想让他把我们剩余的工程款早点拨付完。2008年底拨了6万多。这钱杨XX没有退给我。我们之间是业务关系,他没有给我送有钱或贵重物品,我们之间也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案发后,杨XX家属已将受贿款全部上交纪委。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某、焦某某、周某某、宋某某、张某乙、刘某丙、曹某某、刘某丁等人证言,社旗一高迁建工程项目欠款明细表,社旗一高相关帐目复印件、查帐说明,杨XX任职文件,户籍证明,发破案证明,退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XX利用担任社旗一高校长及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在负责工程款及其他业务款的兑付过程中,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合计x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杨XX虽在被纪委“双规”之前已将焦某某所送x元现金退还给焦,但因杨某受此款时间长达一年之久,且是在其得知向其行贿的张某乙被市纪委带走问话后,迫于压力才向焦某款,其受贿行为已经完成,故对辩护人所辩称的杨某还焦某x元不应认定为受贿的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辩焦某某将装有杨某退9000元购物券折价款的信封扔在杨某公室,现无证据证明杨某占有此款的意见,本院审理认为,即使存在杨某购物券折款退给焦某情节,但焦某装款的信封扔在杨某独办公的办公室,且当时只有杨、焦某人在场,该信封仍在杨某控制之下,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案的行贿人要么在社旗一高承包有工程,要么与社旗一高有业务上的来往,因被告人杨XX作为一高校长、拆迁办公室主任,在工程款支付和外欠款的偿还方面均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早日顺利得到应得的工程款或货款,才给被告人杨XX送现金或购物券,符合“权钱交易”这一受贿的本质特征,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所辩因与胡某某、宋某某、张某乙关系要好,其三人所送财物属礼尚往来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杨XX在纪委和检察机关未掌握其受贿犯罪线索和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XX已退缴全部赃款,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据此,原审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30日起至2012年6月29日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XX上诉称:“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涉案行为定性错误。2、本人曾多次向胡某某退贿,已退给焦某某x元,以上均不应计入受贿数额。一审未能体现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导致对上诉人量刑过重;3、上诉人有法定和酌定从轻的情节,请求二审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第一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人杨XX的上诉理由一致。

第二辩护人辩称:1、本案证据有瑕疵,有的证人证言没有取证人员的签名,证言出现重叠和复制,2009年6月30日讯问杨XX的笔录不客观真实。2、杨XX不具备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在支付工程款中没有决定权,不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3、杨XX不具备受贿罪的主观要件,送钱人均是拜年、探病和朋友之间的人情往来,未明确提出要求杨XX为其办事。4、杨XX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5、杨XX应无罪,但考虑被告人自我认罪辩护的请求,建议二审考虑对其免刑。

检察员出庭意见:1、本案能够认定上诉人杨XX犯有受贿罪;2、上诉人多次“退贿”均未果,其行为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与宋某某的来往,卷中证据材料足以认定杨XX收到宋某某送的5000元。综上,一审判决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上诉人杨X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事实和证据与原审相同。证据已经原审出示、宣读、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XX利用担任社旗一高校长及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在负责工程款及其他业务款的兑付过程中,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合计x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杨XX及第一辩护人辩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涉案行为定性错误的理由。”经查,杨XX多次供述“胡某某、焦某某、周某某、宋某某、张某乙、刘某丙、曹某某给我送钱是对以往支付的工程款表示感谢和为以后支付的工程款提供方便。与他们都是业务关系,逢年过节没有给他们送过礼。”胡某某、焦某某、周某某、宋某某、张某乙、刘某丙、曹某某等人均证实送钱是为了工程款的支付,杨XX从未回过礼,相互之间是业务关系。据此,原审法院认定杨XX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x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故上诉人杨XX的上诉理由及第一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杨XX及第一辩护人辩称“杨XX曾多次向胡某某退贿,已退给焦某某x元,以上均不应计入受贿数额。一审未能体现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导致对上诉人量刑过重。”经查,杨XX在退贿方面态度和行为均不坚决、不彻底,退给焦某某的x元和准备退给胡某某的x元是在知道张某乙已被纪委喊走问话,怕被牵连,才到南阳找焦某某退款的。且有杨XX供述和焦某某、胡某某的陈述可相互印证。杨XX折现退给焦某某的9000元,焦某某称‘没有拿,放在沙发上了。’应视为杨XX退贿行为没有完成。对此,原审法院将以上数额认定为受贿数额,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此上诉理由及第一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杨XX及第一辩护人辩称“上诉人有法定和酌定从轻的情节,请求二审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经查,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到杨XX应从轻或减轻的情节。故杨XX上诉理由及第一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第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二审对有瑕疵的证据予以剔出,其它证据还足以证实杨XX收受他人的现金及购物券的犯罪事实;社旗一高每年兑付工程款的方案需经杨XX同意后,再报拆迁领导小组批准,经杨XX签字后,由会计支付。由此可看出杨XX在工程款的支付中起着重要作用。胡某某等人均是为工程款的拨付才给杨XX送礼的。因此第二辩护人关于杨XX不具备受贿罪的主、客观要件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焦某琳

审判员史云烽

审判员王成金

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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