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渝高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三峡纺织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
法定代表人:邱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昌精密纺织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三峡纺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昌精密纺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渝二中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三峡纺织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合议庭,于2011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峡纺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张某某,德昌精密纺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2月,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受三峡纺织公司委托,就重庆三峡库区高技术纺织项目二期紧密纺牵伸装置设备采购及服务公开招标。德昌精密纺织公司根据该投标邀请,制作了商务投标书和技术投标书等参与了此次招标,并于2006年3月26日中标。2006年6月30日,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取了德昌精密纺织公司57万元招标服务费后,通过兴业银行向德昌精密纺织公司转账退还了招标保证某213万元。
德昌精密纺织公司制作的商务投标书中包含:一、投标书;二、投标分项报价表附表1.主机和标准附件清单;…六、商务条款偏离表;七、合同资料表,其载明:一、付款方式和条件1、卖方收到中标通知后30天内,向买方提交招标书规定格式的履约保证某保函,金额为中标价的2%。2.收到中标通知书后,订立买卖合同。在买方支付预付款的前7天内,卖方向买方出具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的预付款银行保函,保函金额与预付款金额相同…。商务投标书还包含制造商资格声明、证某、履约保证某保函和预付款保证某保函(格式)等。
德昌精密纺织公司迄今为止,没有向三峡纺织公司出具过履约保证某保函和预付款保证某保函。
德昌精密纺织公司(卖方)中标后,于2006年4月30日与三峡纺织公司(买方)签订了《重庆三峡库区技术纺织项目紧密纺装置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安装合同),该合同载明: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之原则,就购买德昌精密纺织公司装置事宜协商如下:第一条、产品名称、型某、规格、数某、金额:1.产品名称(紧密纺装置)、规格型某(JMF-III/480)、单位(万锭)、数某(22.5)、单价(350元/锭)、总某(7875万元)、备注(买方提前准备好相关细纱机,供货范围详见附件一)。…3.本合同总某包含零件外购、外协、配套件、原材料、生产制造、检验、油漆、包装、随机安装工具、利税、管理、运输、运输保险、货到工地并卸车至指定地点(吊车能一次吊装达到的地点)、指导安装、负责调试、现场协调验收,培训、图纸资料及质保期内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技术指导和培训等全部费用。…第三条交货地点:1.重庆市X区天子湖工业园如意项目工地。…第四条产品的交货期限:定金收到后三个月内开始分批交货,具体分批如下:(如定金收到迟缓,则交货时间做相应的推迟)第一期2006年7月中旬前交货5万锭,8月中旬前交5万锭;第二期:2006年11月交货6.5万锭,12月交货6万锭;交货期如有变化,双方均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同意后生效。第五条付款方式(第一期10万锭):定金700万元(为整个合同的保证某);部分货款1050万元7月底交货5万锭,发货前10天支付;部分货款262.5万元8月底5万锭到达现场后2个月内支付;质保金87.5万元2007年9月底前结清;部分货款1050万元8月份交货5万锭,发货前10天支付;部分货款262.5万元8月份5万锭到达现场后2个月内支付;质保金87.5万元2007年10月底前结清;合计3500万元。付款方式(第二期12.5万锭):定金875万元6、7、8月份分三次各1/3支付;部分货款1365万元11月份交货6.5万锭,发货前10天支付;部份货款341.25万元11月份6.5万锭,货到现场后2个月内支付;质保金113.75万元2008年1月底前结清;部分货款1260万元12月份交货6万锭,发货前10天支付;部份货款315万元12月份6万锭,货到现场后2个月内支付;质保金105万元2008年2月底前结清;合计4375万元。…第八条培训预培训:设备到达买方工地前,买方派2-3名技术、操某维修人员到卖方培训基地或其用户处进行预培训。…第九条售后服务:1.售前和售中服务:(1)、在前期和中期,德昌公司将会配备优秀的销售人员和优秀的工程技术人员为业主进行如下服务:(2)、为用户及时提供设备的有关资料,帮助用户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如逾期交货,每延误一天,需按合同未履行部分总某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于买方,累计不超过合同总某的5%,超过120天视作违反合同。2.买方应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支付货款,如逾期支付,除交货期顺延外,每延误一天,须按未付货款总某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于卖方,累计不超过合同总某的5%,超过120天,视作违反合同。…5.违反合同方须向另一方另行支付合同总某的10%违约金。…第十三条其它…2.本合同的招投标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中未提及的技术要求以招标文件为准。…第十四条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或经公证某鉴证某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买卖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附件一:以下供货清单是(编号x-X-X)合同的组成和不可分割部分,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德昌紧密纺供货清单:1.名称:摇架,规格:气动,备注:紧密纺专用;…22.名称:真空电机控制系统。注:除上述清单外专件由细纱机厂提供或买方外购。三峡纺织公司和其委托代理人孙卫婴、德昌精密纺织公司和其委托代理人邬建明均分别在该合同和附件一上盖章、签名。
采购安装合同签订后,三峡纺织公司于2006年5月中旬组织500名新工人到山东德源纱厂有限公司(系德昌精密纺织公司指定的培训地)就本案所涉合同采购的紧密纺设备的维修、操某、性能、原理、安全规程等进行预培训,此次培训系本案所涉合同第八条培训中就预培训的约定。三峡纺织公司委托山东如意置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29日和5月31日分别向山东德源纱厂有限公司转账支付了此次培训费各50万元,三峡纺织公司亦于2006年6月5日转账支付此次培训费100万元,三峡纺织公司共支付培训费200万元。
2006年5月19日,三峡纺织公司委托山东如意置业有限公司通过工商银行转账方式向德昌精密纺织公司支付了本案所涉合同100万元定金。因交付定金600万元事宜,德昌精密纺织公司三次致函孙卫婴、李冬梅,于2006年6月8日致函催收600万元定金;2006年6月10日致函表示在定金如期支付的情况下,力争在2006年7月底完成,2006年8月10日前交付设备;2006年6月20日致函再次催促支付定金。孙卫婴、李冬梅收到函件后二次向德昌精密纺织公司回函:于2006年6月8日回函承诺应付的600万元定金在2006年6月15日前支付,并要求安排X年7月中旬交付货;于2006年6月20日回函承诺设备预付款会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请德昌精密纺织公司安排好生产。嗣后,三峡纺织公司未再支付任何款项,德昌精密纺织公司也未交付设备。三峡纺织公司未在支付任何款项,德昌精密纺织公司也未交付设备。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履行事宜协商未果,于2009年10月先后分别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另查明:因德昌精密纺织公司在诉讼中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三峡纺织公司明确其主张的损失包含:1.100万元定金损失;2.200万元培训费;3.因对方违约造成其预期利益损失2000多万元。
三峡纺织公司在一审诉称:双方自2006年4月30日签订采购安装合同后,德昌精密纺织公司没有按照商务投标书中合同资料表的约定向其出具履约保证某保函和预付保证某保函。在通过其它公司租赁德昌精密纺织公司装置试用所做的运行情况评定中不理想,德昌精密纺织公司生产的设备存在问题。德昌精密纺织公司对其选送人员培训后收取了培训费200万元,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对其进行免费培训的义务,且一直没有履行交货义务,已构成违约,依采购安装合同约定应当支付三峡纺织公司合同总某的10%违约金787.5万元。遂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德昌精密纺织公司支付原告三峡纺织公司违约金787.5万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德昌精密纺织公司承担。
德昌精密纺织公司在一审辩称:两份保函没有出具,是因为本案所涉合同签订时间在商务投标书之后,本案所涉合同相对于招投标文件,作出了包括但不限于出具两份保函等诸多内容的更改,并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招标文件有关于若中标人未按照要求提供两份保函的处理规则(即: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将取消该中标规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某。在此情况下,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或综合评价得分最高的投标人,或重新招标)。但本案在德昌精密纺织公司未出具两份保函的情况下,并未被取消中标资格和没收投标保证某,反而还向德昌精密纺织公司支付了100万元的定金,并多次承诺将要再支付600万元。说明在签订本案所涉合同时三峡纺织公司已不再要求出具两份保函,两份保函的出具义务不构成德昌精密纺织公司的先履行义务。机器试用在本案所涉合同中没有约定,且所举证某均系复印件,不能证某系因德昌精密纺织公司机器出现问题导致该合同不能履行;收培训费属实,系委托山东德源纱厂有限公司进行的培训。因三峡纺织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先履行其支付定金700万元(仅支付100万元)的义务,德昌精密纺织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故不存在违约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本案所涉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效力问题。根据招标文件中就招标项目“重庆三峡库区高技术纺织项目二期紧密纺牵伸装置设备采购”的界定,结合本案当事人在签订合同载明的标题即《买卖合同》,所涉合同中就采购的产品名称、数某、型某、交付、技术规格、配置、产品质量验收标准等权利义务的约定,也符合买卖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其采购的产品不属德昌精密纺织公司为三峡纺织公司制作的特定加工物,因此本案应属买卖合同纠纷,德昌精密纺织公司认为应定性承揽法律关系,不予采纳。本案所涉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当按照该合同的义务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鉴于三峡纺织公司没有就本案所涉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和解除提出明确的诉请,经询问双方当事人,三峡纺织公司称因德昌精密纺织公司没有向其出具约定的履约保证某保函和预付保证某保函,在通过其它公司的试用中发现机器运行不理想而未再继续履行该合同,现已另行向他人组织购买了紧密纺设备,庭审中也明确要求解除本案所涉合同;德昌精密纺织公司称因三峡纺织公司没有完全按照约定支付定金,故没有向其交付设备;在庭审中也明确表示因时间间隔太长,原材料等价格上涨,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无履行可能,要履行也是在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后,按现在的价格重新确定合同价款后履行,而对三峡纺织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没有提出异议。本案所涉合同已无履行的可能和基础,即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现三峡纺织公司也明确要求解除,德昌精密纺织公司对此无异议,故对本案所涉合同予以解除。
二、德昌精密纺织公司在本案所涉合同的履行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问题。招标文件系“要约”行为,而投标文件系“承诺”行为,根据本案所涉合同第十三条第2项“本合同的招投标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约定,招投标文件均系本案所涉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投标文件中合同资料表载明:1.卖方收到中标通知后30天内,向买方提交招标书规定格式的履约保证某保函,金额为中标价的2%。2.收到中标通知书后,订立买卖合同。在买方支付预付款的前7天内,卖方向买方出具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的预付款银行保函,保函金额与预付款金额相同。即根据该合同资料表卖方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和在买方支付预付款的前7天内应当向买方出具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的履约保证某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是德昌精密纺织公司的一项重大合同义务,按照该合同资料表载明的文字内容应属招投标双方对付款条件的约定。鉴于保函的作用是由银行开立的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银行根据保函的规定承担绝对付款责任,保证某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时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或经济赔偿责任。因此,该两份保函的出具对三峡纺织公司来说,是其按照合同履行支付货款义务风险的重大保证,是其一项重大权利,通常情况下对此权利一般不会轻易放弃,除非有明确的约定。而本案所涉合同第四条是对产品的交货期限的具体约定,是对在定金收到后三个月内开始分二批交货的时间和数某的约定;第五条是对付款方式的约定,是对二批交货第一期10万锭和第二期12.5万锭就支付定金700万元(为整个合同的保证某)和支付相应货款的时间、数某及交货数某的具体约定。从该第四条、第五条约定的文字内容看,单纯是对买方支付定金和货款的时间和数某,卖方交货期限、数某的约定,并不涉及买方付款的条件,即该条款中没有就买方付款条件进行约定,更没有对就投标文件中合同资料表载明的买方付款条件即卖方出具两份保函的约定进行变更和废止,因此,德昌精密纺织公司应当按照合同资料表的约定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和在买方支付预付款的前7天内向三峡纺织公司出具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和金额的履约保证某保函和预付款保函。德昌精密纺织公司的该项义务不因三峡纺织公司没有催告或已经实际履行合同即支付部分定金的事实而当然免除。但因双方当事人就支付方式的约定,三峡纺织公司应先支付定金700万元后再支付货款,而三峡纺织公司在支付定金100万元后,本案所涉合同处于停滞状态,因此德昌精密纺织公司出具预付款保函义务的前提未成就,但德昌精密纺织公司没有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向三峡纺织公司出具履约保证某保函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德昌精密纺织公司对此项的辩解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就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试运行问题,因本案所涉合同没有就试运行进行约定,三峡纺织公司单方所做的试运行没有得到德昌精密纺织公司的认同,不能作为本案依据,更不能以此推定德昌精密纺织公司为本案所涉合同所生产的设备存在问题并违约,故三峡纺织公司的该项诉称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就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培训和费用问题。根据本案所涉合同第一条第3项“本合同总某包含零件外购…生产制造…运输…指导安装…现场协调验收,培训、图纸资料及质保期内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技术指导和培训等全部费用”的约定,其中二处载明培训,其含义应为不同,但不论哪一种,培训费用均是包含在合同总某款之内的,通常情况下只要是本案所涉合同中约定的针对该合同所进行的培训均应是免费的。而三峡纺织公司诉称的培训(2006年5月中旬技术人员带队和500名工人到山东德源纱厂有限公司进行的培训),经庭审确认该次培训属德昌精密纺织公司针对本案所涉合同对三峡纺织公司所组织人员而进行的培训,但三峡纺织公司就本次培训向培训方山东德源纱厂有限公司支付了培训费200万元(支付时间为2006年5月29日、31日和6月5日),而德昌精密纺织公司没有就此次培训收费作出辩解和合理的解释,故该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就培训费包含在合同总某内的约定,属违约行为。综上,德昌精密纺织公司在履行本案所涉合同中存在两处违约,其违约时间应界定在德昌精密纺织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第31天和首次收取培训费的时间即2006年5月29日。
三、三峡纺织公司在履约中是否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问题。根据本案所涉合同第四条、第五条双方就支付定金700万元的约定(定金收到后三个月内开始分批交货),虽然双方对支付700万元的时间没有明确约定,但结合双方就交货时间(第一期2006年7月中旬)和支付部分货款时间(7月底交货,发货前10天支付)的约定,可以确定定金给付在支付部分货款之前,并在交货之前3个月内,即三峡纺织公司支付定金700万元的时间应为2006年4月中旬至2006年7月中旬。因双方在第五条对第二期875万元定金支付中明确约定分三次各1/3支付,而就700万元定金没有特别约定支付次数,应视为约定一次性支付。而三峡纺织公司在履行本案所涉合同中,于2006年5月19日委托山东如意置业有限公司向德昌精密纺织公司仅支付100万元定金,没有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属实,但德昌精密纺织公司按照投保文件中合同资料表中承诺的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向三峡纺织公司出具履约保证某保函的义务,属三峡纺织公司支付合同价款(包含定金、货款)的前提条件,属先履行义务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规定,三峡纺织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可以拒绝支付定金,阻却合同履行效力的发生,德昌精密纺织公司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但三峡纺织公司在德昌精密纺织公司先行违反约定和再次违约的情况下,没有采取积极主动、正确的方式要求德昌精密纺织公司履行合同约定的先履行义务和消除履行中的违约行为,而是消极等待,最后在就双方对合同没有作出任何意思表示,即就合同没有与德昌精密纺织公司协商一致达成共识,并得到妥善解决的情况下,却另行向第三方购买紧密纺设备投入生产,造成迄今本案合同不能履行而解除的后果,亦属违约行为。
四、本案所涉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和如何归责并处理的问题。三峡纺织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但先履行抗辩权并不产生消灭合同的法律效果,当德昌精密纺织公司按约向三峡纺织公司出具履约保证某保函后,三峡纺织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定金,双方继续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而德昌精密纺织公司至今没有履行出具银行保函的义务,三峡纺织公司也没有完成补足余欠定金600万元的义务,且德昌精密纺织公司在本应就本案所涉合同对三峡纺织公司进行免费培训却收取培训费,使本案所涉合同处于僵持和停滞状态,双方既不协商履行,也不合意解除。首先,造成该结果的责任方在德昌精密纺织公司,其违约在先,有明显过错;其次,三峡纺织公司在没有就本案所涉合同与德昌精密纺织公司作出妥善解决之前,另行向第三方购买紧密纺设备投入生产,其违约在后,亦有明显过错;故导致本案所涉合同履行成为不能,最终不得不在本案诉讼中解除的结果,究其原由系双方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双方当事人对本案所涉合同的解除均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根据本案所涉合同双方履行的实际情况,赔偿损失可作为本案所涉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因德昌精密纺织公司和三峡纺织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均存在过错,再加之双方对合同履行事宜久拖不决,市场发生巨大变化,造成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失。因德昌精密纺织公司、三峡纺织公司在合并审理的互为原、被告本案和另案诉讼中,均分别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根据三峡纺织公司就本案和德昌精密纺织公司就另案所诉称的损失组成,三峡纺织公司的直接损失为100万元(即定金损失),其另主张的损失200万元培训费,虽然按照合同的约定培训费包含在合同总某内属免费,但三峡纺织公司并未实际支付合同价款,现双方不再按照合同履行须解除,因此德昌精密纺织公司收取培训费只是判定其是否违约的标准。而三峡纺织公司选派的500名新工人通过培训掌握了操某紧密纺设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在向第三人购买的紧密纺设备操某中能够及时上岗(没有证某显示其已另行培训并缴纳了培训费),为企业创造财富,对三峡纺织公司来说并未造成其实际损失。另还主张2000余万元预期利益损失,因无确实充分的证某佐证某予确认。结合另案中就德昌精密纺织公司主张损失的确认(57万元招标费损失和前期准备损失按其主张的630301.3元的70%),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案所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虽然三峡纺织公司、德昌精密纺织公司(另案)就合同履行完成后所主张的预期利益损失因无确凿证某佐证某未被人民法院采信,但双方签订合同均是以盈利为目的,双方的预期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因此鉴于导致本案所涉合同解除就双方的过错大小无法准确作出划分,对双方预期利益也无法作出确凿的判定,而各自的直接损失基本相当等实际情况,结合双方实际履行的过程、状态和程度,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对因双方违约给自己和他人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各自自行负担。故三峡纺织公司要求德昌精密纺织公司支付违约金787.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为了规范交易秩序,指导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力,倡导诚实信用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三峡纺织公司与德昌精密纺织公司于2006年4月30日签订的《重庆三峡库区技术纺织项目紧密纺装置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二、驳回三峡纺织公司要求德昌精密纺织公司支付违约金787.5万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925万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7.1925万元由三峡纺织公司负担。
三峡纺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德昌精密纺织公司支付三峡纺织公司违约金787.5万元。主要事实和理由:1.德昌精密纺织公司违约在先,三峡纺织公司依法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可以拒绝支付定金,阻却合同履行效力的发生,正确行使了合法权利,而并非消极等待。其次,德昌精密纺织公司应主动履行合同义务,而不需要三峡纺织公司通知,三峡纺织公司也无通知义务。三峡纺织公司没有向德昌精密纺织公司发过承诺付款的函件,本案合同无法履行,正是德昌精密纺织公司违约在先,使合同拖延履行,市场发生巨大变化,才使合同失去了履行的基本条件。再者,正是因为德昌精密纺织公司违约在先,使合同拖延履行,三峡纺织公司为了避免损失扩大,生产自救,另行向第三方购买了环锭纺机器设备(非紧密纺),合情合法合理。因此,本案合同不能履行而解除的后果,应由德昌精密纺织公司完全承担。2.三峡纺织公司向第三人购买的是非紧密纺设备,对500名工人关于紧密纺知识和技能培训,没有给企业创造丝毫的效益,200万元培训费应当作为三峡纺织公司的损失。3.因德昌精密纺织公司的违约行为,三峡纺织公司厂房闲置长达4年之久。根据三峡纺织公司提交的公司利润表,因德昌精密纺织公司的违约行为给三峡纺织公司造成的损失不止千万;三峡纺织公司要求德昌精密纺织公司承担787万元的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德昌精密纺织公司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三峡纺织公司另行购买设备构成违约的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原判关于驳回三峡纺织公司诉讼请求的判项。对于一审法院认定德昌精密纺织公司未出具两份保函和未依照采购安装合同约定进行免费培训构成违约是错误的,德昌精密纺织公司已在另案提起上诉。2.德昌精密纺织公司就采购安装合同从未表示过解除合同,而一审法院却认定采购安装合同已经双方当事人确认解除,并判决解除采购安装合同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判第一项,驳回三峡纺织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本院二审审理中,德昌精密纺织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三峡纺织公司与山东德源纱厂有限公司培训合同复印件一份,拟证某:本案中三峡纺织公司500名工人培训,是另一法律关系,由案外人收取了200万元培训费,与德昌精密纺织公司无关。虽然三峡纺织公司就上述培训合同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但未举示相反证某证某,且结合采购安装合同第八条“培训预培训:设备到达买方工地前,买方派2-3名技术、操某维修人员到卖方培训基地或其用户处进行预培训”的约定,以及三峡纺织公司于2006年5月中旬组织500名新工人到山东德源纱厂有限公司进行培训并支付200万元培训的事实,本院对该证某予以采信。
本院二审查明:三峡纺织公司500名工人培训系三峡纺织公司与山东德源纱厂有限公司履行其双方订立的培训合同的行为,与本案无关,不是本案所涉合同第八条约定的培训。
另查明:招投标文件合同资料表中关于产品数某、总某、与采购安装合同不一致,由25万锭、13500万变更为22.5万锭、7875万元。采购安装合同在投标文件合同资料表基础上对付款方式和期限、交货方式和期限作出了具体明确的约定。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1.两份保函与德昌精密纺织公司先履行义务、三峡纺织公司先履行抗辩权;2.违约责任的认定及承担;3.采购安装合同的解除及法律后果。
一、关于两份保函与德昌精密纺织公司先履行义务、三峡纺织公司先履行抗辩权问题。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双方是通过招投标签订了本案采购安装合同,该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从双方签订采购安装合同的目的及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看,德昌精密纺织公司的目的是获得出卖产品的对价,主要合同义务是交付产品并安装;三峡纺织公司的目的是获得产品,主要义务就是支付货款。故一审法院将本案采购安装合同定性为买卖合同是正确的。虽然根据投标文件中合同资料表表明,德昌精密纺织公司要先出具两份保函,本案采购安装合同第十三条第2项也有“本合同的招投标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中未提及的技术要求以招标文件为准”的约定,但双方在签订采购安装合同时,并没有严格按照投标文件中合同资料表来签订采购安装合,采购安装合同不仅对产品的数某、总某作了变更,而且对付款方式和期限、交货方式和期限作出了具体明确的约定。并且根据对采购安装合同第十三条第2项“本合同的招投标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中未提及的技术要求以招标文件为准”的整体解释理解,也仅指附件中未提及的技术要求以招标文件为准。因此,投标文件中德昌精密纺织公司出具两份保函的义务,不再是德昌精密纺织公司在本案采购安装合同中的义务。德昌精密纺织公司在本案采购安装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就是依约交货和安装;三峡纺织公司的合同目的是为了取得产品而不是获取两份保函,其主要义务就是支付对价。而且,就本案采购安装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看,即使德昌精密纺织公司出具两份保函构成其先履行本案采购安装合同的义务,三峡纺织公司并没有以此主张先履行抗辩权,而是履行了支付部分定金的义务,并在德昌精密纺织公司多次催收下表示要履行支付剩余定金义务,要求德昌精密纺织公司安排好生产,已使德昌精密纺织公司对三峡纺织公司不再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产生信赖,三峡纺织公司事后再以此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有违诚信。故三峡纺织公司不能以德昌精密纺织公司未出具两份保函主张先履行抗辩权。
二、关于违约责任的认定及承担问题。因500名工人的免费培训和出具两份保函不是德昌精密纺织公司在本案采购安装合同中的义务,且按照双方采购安装合同“定金收到后三个月内开始分批交货”的约定,支付定金是三峡纺织公司的先履行义务,德昌精密纺织公司履行交货义务在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规定,在三峡纺织公司未先支付定金的情况下,德昌精密纺织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可以拒绝交货。因此,就500名工人的免费培训、出具两份保函、交付产品,德昌精密纺织公司均不构成违约。三峡纺织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定金,属违约行为,之后三峡纺织公司另行向第三方购买紧密纺设备投入生产,也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案采购安装合同。
三、采购安装合同的解除及法律后果。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规定,因三峡纺织公司另行向第三方购买紧密纺设备投入生产,德昌精密纺织公司亦明确表示因时间间隔太长,原材料等价格上涨,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无履行可能,本案采购安装合同已无履行的可能和基础,一审法院根据三峡纺织公司的明确要求,对本案采购安装合同予以解除,于法有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三峡纺织公司作为违约方,就本案采购安装合同的解除负有过错,无权要求德昌精密纺织公司赔偿损失;且本案采购安装合同解除前,德昌精密纺织公司没有违约行为,三峡纺织公司亦不能依据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向德昌精密纺织公司主张违约责任。此外,一审法院虽然对三峡纺织公司、德昌精密纺织公司互为原、被告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本案和另案进行了合并审理,但是分别立案,应当就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分别予以明确判定,不得主动将双方当事人互负的违约赔偿债务予以抵销。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均违约导致本案所涉合同解除,且双方的过错大小无法准确作出划分,双方预期利益也无法作出确凿的判定,而各自的直接损失基本相当,对因双方违约给自己和他人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各自自行负担亦属不当。
综上,三峡纺织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6925万元,由三峡纺织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 
代理审判员张小波
代理审判员俞旭东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冯某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