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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明启化工有限公司与罗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株洲明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X路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董某,董某长。

被执行人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依法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1)珠民二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罗某有丰田小型轿车一辆,牌号为湘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罗某所有的牌号为湘x丰田轿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伯泉

审判员杨海雁

审判员李京广

二0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邓艳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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