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略)。
本院于2012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秦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某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6年1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孩王某某,现与被告一起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秦某起诉要求离婚,经询问,被告王某同意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秦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婚生女孩王某某由被告王某抚养,原告秦某付给被告孩子抚养费6500元(协议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一、原告秦某个人财产木桌一张及个人衣物归其所有。
二、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某学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孙海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