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刘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某醴陵市人,其他从业人员,住湖南某醴陵市X镇x。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言利娟,湖南某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张XX,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某醴陵市人,其他从业人员,住湖南某醴陵市X镇x。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高X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某株洲市人,其他从业人员,住湖南某株洲市X区x。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x。
负责人丁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涛,湖南某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1年10月21日受理原告刘X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自愿于2011年11月2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对被告高XX、张XX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X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准许原告刘X撤回对被告高XX、张XX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刘X承担。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