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廖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某浏阳市X区x。身份证号码:x。
一般委托代理人王振翔,株洲市X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某湘潭县人,住湖南某株洲市X区x。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受理原告廖XX与被告谢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廖XX自愿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廖XX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廖XX自愿承担。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