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穗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丹智有限公司,营业所在地:台湾省台北市大安区X街X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鲁东飚,广东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李黄善,广东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广州市新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号省微生物技术研究中心大楼八楼。
法定代表人乔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智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新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丹智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736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剩下部分人民币7736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王天喜
审判员罗红燕
代理审判员赵建文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