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42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男,46岁。
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薛某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湖南某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2011)武民初字第1070-X号民事裁定,张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基本事实及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有关证据证实,虽然上诉人张某在长沙市X区有住房,也不能认定长沙市X区是张某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故长沙市X区并不是张某的经常居住地。而且即使根据上诉人张某所称,于2010年2月起在长沙市X区工作、生活,已离开住所地常德市X区超过一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也应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常德市X区既是上诉人(即原审被告)张某的住所地,又是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薛某的住所地,故湖南某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张某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洪
审判员李常春
审判员姚敦贵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曾丰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