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64岁。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住所地湖南某华容县X村路。
负责人蔡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揭某,男,51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男,28岁。
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揭某、刘某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均不服湖南某津市市人民法院(2011)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按规定缴纳上诉费用,但上诉人陈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1年8月15日向陈某发出上诉费用催交通知,在规定期限内陈某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陈某提出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洪
审判员李常春
代理审判员卜玉苹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曾丰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