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管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被告东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本院于2012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管某诉被告东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现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被告于2006年9月依法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东某某,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管某与被告东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东某某随被告东某生活,原告管某付给被告东某孩子的抚养费8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管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现平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田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