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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某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横县人民法院

原告颜某

被告吴某

原告颜某与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颜某的委托代理人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颜某诉称,2009年8月23日,被告以家中出现急事需要资金应急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元,并定于2009年10月23日前还清,有被告亲笔签名的借条为据。现还款期限届满,经原告多次催索,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0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0元及利息(以6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09年10月24日起计至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限届满最后一日止))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借条》,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的事实。

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案的调查重点是: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6000元及利息有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09年8月23日,被告吴某给原告颜某出具《借条》1份,《借条》载明“本人吴某因为家中出现急事需要现金应急,向颜某借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承诺二个月还清,如超期不能归还,其违约金视同本金。立此为据。借款人:吴某。身份证号:(略)。2009年8月23日”。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归还借款。原告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庭审中,原告表示不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

上述事实有原告颜某在庭审中的陈述以及《借条》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某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借条》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某、合法性”,故对这份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某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某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借款后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给原告,构成合同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偿还6000元借款本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某借款利息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某定支付逾期利息”和《最高人民法院关某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即从2009年10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由被告支付给原告。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某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某归还原告颜某借款本金6000元;

二、被告吴某支付原告颜某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6000元为基数,从2009年10月24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吴某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或提出缓交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卢燕华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莫贤丽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某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某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9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

逾期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

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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