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曾某:
关于你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9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曾某已按照(2009)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结束。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