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南海市金沙联沙建业五金塑料厂股东。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镇联沙管理区X村。
委托代理人:蔡晓军,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揭阳市南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光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棉西县X路中。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广东粤高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广东粤高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助理。
原审第三人: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号802房。
上诉人廖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南光公司、第三人谭某某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佛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廖某某于2005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廖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廖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廖某某负担,廖某某多缴纳的上诉费50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某海
审判员王恒
代理审判员欧修平
二00五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