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徐州市海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周某乙。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周某丙。
申请再审人徐州市海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某乙、周某丙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2009)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9月,申请人徐州市海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徐州市海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州市海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郑友启
审判员李文武
审判员闫建民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神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