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4年生。2010年1月2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回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0年1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女,1989生。2010年1月2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回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0年1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顺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马某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某、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12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为被害人刘X在开封市找工作为名,将刘X骗至开封市X路北段出租屋内搞非法传销,刘X不同意,被告人徐某某和马某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2010年1月20日。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徐某某、马某供述;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马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且属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1日起至2010年7月20日止)。
被告人马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1日起至2010年7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付素芹
二O一O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