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张某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X区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1月4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梧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同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5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将本案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郑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715元(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3948元、迟延履行金6142元、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扣划至本院执行帐户,然后由本院将其中的40095元转交给申请执行人张某。至此,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X区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彭坚
审判员钟健华
审判员李祖遥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石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