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余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余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余某甲依据本院(2009)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2月25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某乙、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7007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两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至此,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梧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邝馨华
审判员彭坚
审判员钟健华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