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贞X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
上诉人成贞X与上诉人黄X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某蓝山县人民法院(2010)蓝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成贞X及委托代理人颜某德、颜某、上诉人黄X及委托代理人王柳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导致实体处理上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某蓝山县人民法院(2010)蓝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某蓝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某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