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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xx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夏xx,

法定代理人解xx,

被执行人谷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谷皆满的存款65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魏华

二O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杨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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