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逯xx,
被申请人苗xx,
本院在执行生效的(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被申请人苗xx长期不在家,暂无执行案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2)长执字第X号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杨民利
执行员魏华
执行员郑潇
二O一二年元月八日
书记员王引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