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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中裕摩托集团有限公司、江门联和发动机有限公司与江门市蓬江区华天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富川电装品有限公司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时间:2005-05-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335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江门中裕摩托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X路X号二幢。

法定代表人林某甲,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廖炎玑,该公司职员。

诉讼代理人喻新学,江门市嘉权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江门联和发动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乙,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张清坡,该公司职员。

诉讼代理人何办君,江门市嘉权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华天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X路龙海苑X栋X、X号楼首层。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

被告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丙。

被告重庆富川电装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X镇。

法定代表人傅某某。

被告常州市武进南方摩托车启动齿轮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X镇X村X组-1。

法定代表人王某丁。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中裕摩托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江门联和发动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华天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富川电装品有限公司、被告常州市武进南方摩托车启动齿轮厂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门中裕摩托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江门联和发动机有限公司于200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中裕摩托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江门联和发动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63元(已减半计)由原告江门中裕摩托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江门联和发动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林某吟

审判员穆健

代理审判员冯敬芬

二OO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陆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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