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党俊卿,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季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心波,该支公司法律顾问。
申请人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济源仲裁委员会(2011)济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党俊卿、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心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诉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裁决书认定:豫x客车与晋x货车车主共同赔偿刘玉霞、孔某、侯友杰x元,因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申请人支付了x.5元赔偿款。申请人认可自己未向晋x货车在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申请机动车强制保险理赔,因此,对该部分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的医疗费x元,则可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主张权利。本案中,双方车主共同赔偿刘玉霞、孔某、侯友杰x元,投保车辆晋x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申请机动车强制保险赔偿的医疗费为x元,对于此交强险理赔款应当在总数x元中扣除,(但仲裁委却在x.5元的数额中扣除),然后双方按照承担同等责任来划分赔偿款,故申请人应支付x.5元。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应当支付申请人保险金x.5元。综上,济源仲裁委员会(2011)济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导致裁决数额计算错误,故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济源仲裁委员会(2011)济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
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辩称:同意仲裁裁决。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在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中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仲裁裁决可撤销情形,其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济源仲裁委员会(2011)济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王瑞泽
审判员姬于卫
审判员董慧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晓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