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大学本科,郴州市公安局干警,住湖南省郴州市X区X路X号
被告曹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住(略)
被告李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被告曹某之妻
被告陈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住湖南省嘉禾县X组X号
被告陈某丁,男,1965年1月28日,汉族,郴州市X区人,住郴州市X区曹某湾X号
案由:民间借贷
经审理查明,被告曹某、陈某丙、陈某丁于2008年向原告李某甲借款x元做生意,2009年被告曹某、陈某丙、陈某丁向原告李某甲偿还借款x元,仍有x元借款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曹某、陈某丙、陈某丁至今还欠x元借款,故原告于2011年11月8日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偿还x元借款及利息4000元,共计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曹某、陈某丙、陈某丁在2012年1月16日之前一次给付x元给原告李某甲。
二、原告李某甲自愿放弃x元诉讼请求。
三、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某甲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某甲克
二O一二年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赵某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