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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申请执行与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执行人柳某(曾用名柳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工人,住(略)。

本院在执行陈某申请执行与柳某(曾用名柳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某依据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富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我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柳某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2011)富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柳某新

代理审判员林青

代理审判员黄正强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董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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