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里程碑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仝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XX,西安市X区X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铜川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少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中羿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XX,系该公司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西安里程碑商贸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称2011年8月31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由原告为第二被告开发的旺庭现代城项目供应钢材。现被告下欠原告钢材款31万余元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连带偿换原告钢材款31万元;2、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5万元;3、诉讼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铜川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自愿支付原告西安里程碑商贸有限公司钢材款x元及违约金x元(2012年2月8日前支付x元,2012年3月10日前支付下余钢材款x元及违约金x元)。
2、若被告铜川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的,按原合同约定每日支付原告西安里程碑商贸有限公司总货款3‰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时间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
3、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诉讼费6700元减半收取为3350元,由双方各半承担(被告铜川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原告1675元,由原告向本院缴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婧
代理审判员杨跃进
代理审判员王文科
二0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