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天水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辩护人杨某某,甘肃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水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刑诉(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犯受贿罪,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及其辩护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被告人钱某被聘任为秦州区X区校长兼中心小学校长。2010年9月间,秦州区“浩普书店”书商田钧找到钱某,向其推销教辅资料《语文、数学全练》(每套两册,标价13.8元/册),二人口头商定田钧以图书标价的七折供货,学区一至六年级学生共订购2094套,待付款后田钧按图书标价的10%返还钱某个人。后钱某让学校按照每套全价27.6元向学生收取书款x.4元,按照70%支付田钧书款x.08元,学校留30%书款x.32元。田钧按约定的10%返还钱某5700元,钱某实收5000元。
2011年3月间,田钧又向钱某推销教辅资料《课堂突破》(每套分语文、数学两册,标价14.8元/册),田钧表示可以书价的四五折供货,二人即口头商定给学区一至六年级学生共订购1937套,学校按照图书标价的70%给田钧付款,付款后田钧按图书标价的25%返还钱某个人。后钱某让学校按照每套全价29.6元向学生收取书款x.2元,按照70%支付田钧书款x.64元,学校留30%书款x.56元。田钧按约定的25%返还钱某x元。
2011年12月12日,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接群众电话举报,称秦州区“浩普书店”书商田钧在经营教辅资料的过程中有行贿行为。2011年12月13日,侦查机关电话传唤被告人钱某等多名小学校长接受调查,钱某在侦查人员询问其是否有经济问题时,即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破案后被告人退缴全部赃款,暂存天水市X区检察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田钧、孙某、黄某某、贺某某、徐某某、郭某乙、苟某某等人的证言、情况说明,银行存款查询单,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储蓄存款凭条,天秦任(2008)X号文件,秦教党委发(2008)X号文件,天水市X区教育局证明,扣押款物清单,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被聘任为秦州区X区校长兼中心小学校长,系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钱某在给学生订购教辅资料的过程中,非法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钱某在侦查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应视为自动投案并构成自首,且犯罪较轻,案发后积极退赃,在审理中自愿认罪,故可免于刑事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钱某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二、赃款人民币x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方琼
审判员甄瑾
人民陪审员张友慈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