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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桃源县翔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某乙、钱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桃源县人民法院

原告桃源县翔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X镇X路X号。

委托代理人王勇,湖南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乙,男,49岁,汉族。

被告钱某,女,45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肖某清,桃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源县X组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桃源县翔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某乙、钱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桃源县翔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93元,由原告桃源县翔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德新

审判员胡立勇

审判员王小平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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