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益阳市X镇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某裴,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益阳市X镇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诉讼、仲某、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双方当事人申请的调解期限内,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代理人进行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益阳市X镇建筑工程公司于2012年3月9日前支付原告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代理费4000元,其余原告自愿放弃。
二、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负担。
本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佑群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蔡胜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