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农民。
被告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农民。
本院于2010年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石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2年1月3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章某豪。原、被告婚后及生育小孩一段时间里,双方关系较好,其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7年1月,原、被告分居生活。2010年2月1日原告诉至法院。
另双方确认原、被告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章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章某豪由被告章某抚养,小孩抚养费被告自行负担;
三、现在被告处的财产(包括房屋和家庭什物)归被告章某所有;
四、原、被告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双方各自负责。
五、离婚后,原告周某某对婚生小孩章某豪享有探望权,具体探望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小孩的学习和成长的情况下双方协商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周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李石江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贺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