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秦华,河南阳光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李跃伟,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某丙,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丁,女。
委托代理人李跃伟,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戊,女。
委托代理人李跃伟,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丁,女。
委托代理人李跃伟,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己,男。
法定代理人侯某丁,女。
委托代理人李跃伟,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侯某甲与被上诉人侯某乙、侯某丁、侯某戊、侯某丁、侯某己共有纠纷一案,侯某甲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侯某甲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贾建新
审判员黄智勇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魏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