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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甲与被上诉人侯某乙、侯某丁、侯某戊、侯某丁、侯某己共有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秦华,河南阳光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李跃伟,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某丙,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丁,女。

委托代理人李跃伟,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戊,女。

委托代理人李跃伟,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丁,女。

委托代理人李跃伟,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己,男。

法定代理人侯某丁,女。

委托代理人李跃伟,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侯某甲与被上诉人侯某乙、侯某丁、侯某戊、侯某丁、侯某己共有纠纷一案,侯某甲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侯某甲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贾建新

审判员黄智勇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魏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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