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某谢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欧阳素芳。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某诉谢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5月6日登记结婚后只共同生活了半个月便分居生活至今,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某所述属实,被告同意与原某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某谢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某谢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当事人在协议内容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海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