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X。
被告郴州市XX局,住所地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该局法规科科长。
原告唐XX不服被告郴州市XX局其他行政诉讼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唐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XX负担。
审判长陈阵
审判员谢小兰
人民陪审员何朋古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