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2011年5月6日因涉嫌犯失火罪被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字(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失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携带烧纸、打火机等,在华县X组路家沟口东南坡坡底给其父上坟烧纸时,由于刮风,不慎引起山坡着火。被告人即联系亲属和闻讯赶来的林场职工等人扑火,于当日18时多将火扑灭。被告人王某及其亲属守候至当晚12时许离开失火现场,后于次日向华县森林公安派出所投案,并如实陈述了案件事实。经华县林业局调查,过火范围是以华山松、漆树等为主的天然混交林,过火面积为2.2公顷。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主动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3600元。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因失火面积较小并积极灭火,且患有高血压、冠心病等疾病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警登记表、案件受理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捕经过,证人王某、唐某、康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华县林业局调查报告,检查、扣押笔录及照片,赔偿协议,华山医院门诊病历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因过失引起山坡着火,过火林地面积达二公顷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灭火并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案发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属于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李根平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