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彭某
被告吴某
原告彭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7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侯卫文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凡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