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阳某
被告匡某。
原告阳某诉被告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亚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阳某、被告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阳某与被告匡某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3月6日在安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匡AA(现随被告匡某生活)。婚姻存续期间未添置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阳某与被告匡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匡AA随被告匡某远生活,原告阳某自愿从2012年3月起的每月20日前支付200元抚养费至小孩成年止;
三、其它无争执;
四、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阳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亚琳
二Ο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凡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