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林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黄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驻马店市神州亚飞汽车连锁明港分公司。
原审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与原审被上诉人林某、原审被告黄某、驻马店市神州亚飞汽车连锁明港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7日作出(2011)漯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2011)漯立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再审认为,2011年3月11日,本院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1年3月17日公开开庭。但邮政局却将该快件于2011年3月14日投递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并由该公司工作人员苏明杰予以签收,邮政局并未将开庭传票送达给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造成上诉人没有按时参加二审开庭,导致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于本院作出二审终审裁定以后,在2011年4月2日向本院提交了由收件人苏明杰出具的证明书一份。本院二审裁定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确有错误,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1)漯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恢复二审程序,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军
审判员刘光耀
代理审判员赵某杰
二0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尚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