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长民初字第X号
原告林某甲(LIN,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中国护照号码x。
委托代理人林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住(略)。
被告林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住(略)。
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林某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现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87年5月1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X年X月X日生育长子林某铬,X年X月X日生育长女林某芳,X年X月X日生育次子林某良。1994年8月6日,双方在(略)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后原告林某甲前往美国。2012年3月5日,原告诉至本院。后经本院调解,双方未能和好。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林某丙离婚;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元,由原告林某甲负担63元,被告林某丙负担60元。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XXX
人民陪审员XXX
人民陪审员XXX
二O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