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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董x犯故意伤害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x,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1年2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临检刑诉字(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x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征求公诉机关、被告人董x意见,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进行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鲁小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董x因劳资纠纷与村X区X街道办事处江江网吧门外发生争吵,后又与张某之兄张某x互相厮打,厮打中被告人董x用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将张某x砍伤,致张某x左肩胛骨开放性骨折。经法医学鉴定:张某x左肩胛骨开放性骨折。治疗后其左肩部留有7.5×0.5cm的疤痕,其肩胛骨骨折构成轻伤。就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当事人以x元调某达成协议,被害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表示无异议,有被告人董x供述;被害人张某x陈述;证人张某x、张某、程xx等人证言;公安机关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鉴定书、现场辨认笔录、调某、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x伙因琐事而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董x在本院审理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民事赔偿部分得到了协议解决,被害人表示谅解,故对被告人董x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了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和教育犯罪分子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四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十一条、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第某条、第某、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赵某顺

人民陪审员任云峰

人民陪审员高转民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吕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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