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马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诉称:2004年6月与被告自由恋爱相识,2006年4月1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男孩徐某。在共同生活中被告不理家务,不与家人协商就自作主张外出打工,没有任何家庭观念,2009年2月因琐事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三年来经多方寻找杳无音信,要求离婚并抚养孩子。
被告马某未提供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与被告马某于于2004年6月自由恋爱相识,2006年4月1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男孩徐某,共同生活中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2009年2月1日争吵打架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杳无音信。原告起诉离婚并请求抚养儿子。被告马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结婚证、徐某出生证明、天水市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在卷,证据来源合法、形式要件齐全,事实清楚,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互敬互爱,共同承担家庭事务,被告马某不能正确处理夫妻矛盾,离家出走三年之久,下落不明,对家庭不尽义务,夫妻双方分居多年,感情确已确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
二、婚后所生男孩徐某由原告徐某抚养,抚育费自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文振
审判员吴全弟
人民陪审员李宏志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牛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