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名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市X区营销服务部。
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上列当事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名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市X区营销服务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共同赔偿申请人保险金x.3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076元,执行费131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两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市X区营销服务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主动履行判决义务,现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已将案件款x.32元,案件受理费2076元支付给申请人西安名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交纳执行费1319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杰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罗希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