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焦某某诉被告候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某某和被告候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1月份左右,我给被告候某某盖南屋房以及进行上房粉刷,工程结束后经结算被告应支付我工程款x元。被告在支付9000元后说等其结婚后再付清余额,并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焦某某工程款5660元,于2008年12月9日付清”,此后经我方多次催要被告均未支付,故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候某某立即偿还我工程款566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2008年11月份经杨伟同、杨小伟做中间人,我将西自韩朝伟家东至通村X路住宅的上房内外粉刷、内外瓷片粘贴,院内水凝土硬化及南屋内外粉刷、内外瓷片粘贴工程承包给焦某某。2008年12月15日该工程交工,当时共给原告结算了9000元整,剩余的款项经原告要求形成欠条,载明“欠焦某某工程款5660元,于12月19日前付清”。但是我方在12月19日之前发现房屋24平方米顶部水泥预制板脱离,院内40平方米水凝面破裂,南屋卫生间瓷片5平方米存在缝隙断裂,门面瓷片即将脱落。后经焦某某确认是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08年12月17日经韩朝伟做中间人我与焦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焦某某承诺3个月内进行修复,等修复结束后我方付清剩余款项,但是自后原告无任何形式与我方联系或协商修复房屋及催要工程款等事,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责令其对我房屋作出全面修复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欠条一份;2.2008年12月8日协议两份。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09年8月13日韩某某证言一份。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庭审中双方举证、质证的相关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8年11月份,被告候某某经中间人将自己上房内外粉刷、内外瓷片粘贴,院内水凝土硬化,南屋内外粉刷及瓷片粘贴工程以x余元的价格承包给原告焦某某,工程结束后经结算被告候某某支付给原告焦某某工程款9000元整,剩余的款项经原、被告协商形成欠条,载明“今欠焦某某工程款5660元整,于2008年12月9日前付清”。后经原告讨要,被告以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候某某和原告焦某某结算工程后出具的欠条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其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诉求被告偿还该款,证据充分,于法有据,理应支持。被告候某某辩称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对此被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加以印证,对其辩驳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焦某某工程款5660元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群光
审判员张群芳
审判员陈来花
二O一0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上官利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