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开封恒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开封恒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1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汇票号为(略)、出票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人河南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河南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商砼站、出票日期2011年11月3日、汇票到期日期为2012年5月3日、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开封恒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付款行浦发开封分行营业部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红
审判员王培霞
审判员王昀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涛